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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同意眉山市洪雅县观音阁公墓异址新建盘龙栖逸安园墓区的批复

2024-09-04

   你局《关于洪雅县观音阁公墓异址新建盘龙栖逸安园墓区的请示》(眉市民政〔2020〕18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和国家及省有关殡葬法规政策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眉山市洪雅县观音阁公墓异址新建盘龙栖逸安园墓区,名称定为:观音阁公墓(盘龙栖逸安园墓区),并由洪雅县民政局负责建设、经营和管理,建设所需资金来源为洪雅县人民政府自筹。新建地址确定在洪雅县洪川镇石庙村6组(金竹沟),墓区总体规划面积315.6亩,建设用地以洪雅县自然资源局相关批复文件为准。
   二、完善手续,及时开工。此批复自下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公墓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内办理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林地使用权证、墓区设计图和环保评估等相关手续。过期未办理完毕的,需重新向民政厅申请。请督促公墓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完成上述有关手续和开工建设。
   三、做好整体规划,依法建设。墓区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墓管理的法规、政策,严禁在墓区内修建超标准大墓和封建迷信设施。在经营服务中,要主动承担公益性公墓的社会责任。倡导草坪葬、树葬、花葬等生态葬式,节地生态安葬区域不得少于墓葬规划面积的50%;园区应达到90%以上的绿化标准,努力将墓区建设成规范化、园林式墓区。公墓的建设标准:墓型以卧墓为主,体现节地生态,墓体高度离地面不得超过50厘米,墓碑高度离地面不得超过1米,单、双人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四、竣工验收,凭证销售。墓区建设竣工、经所在地县(市、区)和市(州)民政局检查验收后,及时将“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红线图’;社会公共墓地墓区规划设计及施工图纸;林业部门出具的林地占用使用权证书;规划建设部门的建设许可证书及验收申请”等相关资料原件报民政厅验收,经民政厅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到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办理经营手续和向丧主销售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前来购买的墓穴。未经省民政厅验收之前不得对社会销售墓穴;禁止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或利用墓位进行投资经营。
   五、加强管理,做好服务保障。加强对公墓建设与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建设、违法经营和违法销售的行为,要依法及时、坚决地进行处罚。加强对观音阁公墓老墓区的管理,确保服务标准不降,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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